2016年10月5日星期三

法轮功人员高崇、胡俊有散发邪教宣传品获刑

【凯风网2016年9月19日消息,通讯员宋静风】2016年6月20日,内蒙古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对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的赤峰市松山区法轮功人员高崇、胡俊有二人,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高崇,男,汉族,57岁,文盲, 农民,住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南平房村二组156号,自1997年开始习练法轮功至今。胡俊有,男,57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大兴隆庄村三组,自1998年习练法轮功至今。两家是远房亲属关系,他们二人经常串门切磋,交流,可谓“志同道合”。
  2015年12月14日上午,高崇到胡俊有家商量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进行“救人”。高崇提议去临近的翁牛特旗桥头镇乡下散发,胡俊有表示同意。之后,高崇开着自己的红色无牌照汽油三轮摩托车,拉着胡俊有和两纸箱法轮功宣传品,行驶到翁牛特旗桥头镇上桥头村珍珠卜罗村民组,将车停在村边的道路旁,二人各自拿些宣传品,从村子前街向后街挨家挨户进行散发。或者放一本2016年明慧网“吉祥宝宝”年历,或者放一本《天赐洪福》、《明白》等64开小册子,小册子中间还夹着两三页《三退与平安》、《纵观天下》、《法网在收》等单页宣传单。当他俩走了20多户,散发了20多本小册子时,被群众举报,桥头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将二人抓获,当晚二人均被刑事拘留。
  2016年2月25日,高崇、胡俊有二人被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4月26日被提起公诉。
  翁牛特旗法院通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崇、胡俊有无视国家法律,法轮功被取缔后仍然习练,以“救人”、“护法”为目的,传播法轮功宣传品,宣扬邪教,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属共同犯罪,均系主犯,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判处二被告有期徒刑各三年,作案工具及非法宣传品全部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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