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8日星期六

春节反邪公益片

春节防邪三字诀

 春节期间,各种文化活动丰富多彩,接踵而至,让人目不暇接,然而,就在这热闹非凡、纷繁复杂的情况下,邪教组织的活动也会蠢蠢欲动、乘虚而入。而邪教骗人、坑人、害人的手段阴险毒棘,诡计多端,简直让人们防不甚防,所以在春节期间如何预防误入邪教成了人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今天,我来给大家支一招。其实方法很简单, 只要用好三个字,即:“看、听、问”,就能有效预防误入邪教了。
  一看行动,是否光明正大。
  在春节期间,合家团圆,其乐融融,人人都期盼来年风调雨顺,家人生活美满,平安幸福,特别是老年人往往都有祈祷上帝保佑的习俗,所以各种宗教活动在春节期间比较频繁。然而,邪教组织往往会打着宗教的旗号出来行骗,这时候我们就要很好地看了。
  要看他们的活动是否有固定的场所。合法的宗教组织和活动都有固定的场所,如庙宇或教堂等。邪教活动没有固定的场所。同时还要看活动是否公开透明。合法的宗教组织和活动都是公开透明的,按照其教规章程在国家法律范围内从事正常宗教活动和有益于社会的公益活动。邪教组织內部采取诡秘的联系方式,有的单线联系,有的暗号交流,进行诡秘的非法活动,鬼鬼祟祟,乱喊乱叫,乱唱乱跳。
  二听内容,是否科学合理。
  邪教组织在拉人入教的时侯,往往都会在人面前大肆宣传一番,这就要听他宣传的内容了。合法宗教迎和社会主流主张,劝人向善,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邪教破坏家庭、残害生命、制造社会混乱。如果叫你放弃工作、学习和家庭,专门去信教的,那就是邪教;如果宣传“世界末日来临” 只有加入其组织才能得救的,那就是邪教;如果宣传信教能治百病、消灾避难的,那就是邪教;如果宣传传统的宗教已经过时,要信新“神”的是邪教 。 总之,要听他们所宣讲的内容是否符合社会公德,是否具有科学道理。
  三问来源,是否正常渠道。
  春节期间人们走亲访友,你来我往,相互交流交谈是正常之事。然而邪教组织也容易乘虚而入,对此,我们在面对熟人、朋友或朋友的朋友(也可能是陌生人)提出要求你跟着他信某某教的情况下,就要问问淸楚,他们的头目是谁?是死了还是活人,凡是头目还活着并且称其为“神仙”的,就是邪教;还要问他信教要什么条件,如果要缴付金錢财物的,也是邪教;如果一旦加入后不可以随便退出的,也是邪教;还要问他对政府和老百姓的态度如何,如果对社会及其不满,怀恨政府,把不愿意跟他信教的人当成“魔”的,那肯定是邪教。
  邪教组织为了发展成员,他们会想方设法,往往会对你投其所好,施以小恩小惠,有的甚至金钱美女来腐蚀。在骗取你的信任后,向你提出入教要求。各种邪教组织,就像无孔不入的苍蝇,你自我认为“无所求”,邪教组织也会想方设法使你“有所求”,你一天不上钩,他们会死缠硬磨,面对这种情况怎么办?一是多同亲朋好友商量,如实告诉他们是什么回事。二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报警,因为邪教组织的手段凶残,说骗不成很可能要以暴力相威胁,所以在紧急情况下必须立即报警。总之为了防止走上邪教的贼船,要切切牢记:认真“看”、仔细“听”、多多“问”, 千万不要盲目信从。

李洪志的年夜饭(图)

 
  年夜饭又称团圆饭,是中国农历除夕的最后一餐。这一天人们准备除旧迎新,一家欢聚,共进晚餐。李洪志也不例外。可若想吃好这顿饭,李须要处理好三个环节的问题。
  环节一:跟谁吃?
  赴李洪志年夜饭局的,除了李洪志一家三口,大妹李君,二妹李萍及外甥孙宝圆、孙宝满之外,还有两位贵宾李洪志必须要请。第一位:旧势力。这些年,旧势力可没少给李洪志出力。骨干弟子早逝,旧势力当替罪羊;“神韵”遭拒演,旧势力背锅;法轮功伪难民被遣返,旧势力兜着。旧势力可称李洪志第一大恩人,虽不是李家人却胜似李家人。可李洪志还经常训斥人家---时不时溜达到“另外空间”,把旧势力说的“哑口无言。”(详见《2015年美国西部法会讲法》)这样居功至伟,还无怨无悔的人,哦不对,是神,全宇宙都难找。所以李洪志完全有必要趁着过年的机会好好请请旧势力,而且要请它坐主位,喝鱼头酒。第二位:准姑爷。李洪志的女儿李美歌生于1982年6月,今年已经35岁了,虽说在美国长大的孩子某方面的观念相当开放,可也不能只爱不婚呀。况李美歌眼看就过了女性最佳生育期,李家要是没有下辈人,李洪志装神弄鬼敛取的不义之财恐将统统落入孙家人的荷包。李洪志不急才怪。新春佳节也是中国式逼婚、催娃的传统时间,李洪志应该利用起来,请准姑爷入年夜饭局,采取怀柔策略,哄他开心,早一天把女儿的人生大事定下来。
  环节二:在哪吃?
  李洪志一直标榜自己是“佛”,声称自己是吃素的,还严禁弟子喝酒吃肉。可据其前妹夫孙森伦和早期弟子爆料,李好吃烤肉,爱喝啤酒,是个标准的吃货。除夕年夜饭是一顿大餐,李洪志当然要好好享用一番,但为“佛颜”计,只能躲起来吃。美国纽约的唐人街中餐馆包间?绝对不能去,那里人多眼杂,极易走光。位于美国纽约州奥兰治县希望山的法轮功总部?也不妥,你想啊,如果师父大快朵颐的样子被弟子看到,多失“佛”的“庄严”呀。而且,一旦被潜伏在山上的特务发现,悄悄录上一段师父大块吃肉、大口喝酒的视频,再发到网上传播传播,那可就糗大了。因此,最隐秘、最稳妥的开设年夜饭局的地方还是在李洪志自己家里,而且下厨的也须是李家人才保险,最后还要注意把餐厅的窗帘拉紧,以确保万全。“宇宙主佛”的吃相,当然不用给人看,给神看吧。
  环节三:吃些啥?
  从李洪志的豪富和吃货禀性分析,李家人的年夜饭的菜品定是极为丰盛。笔者以为,有两款菜品虽不起眼,但李洪志一定要品尝。第一款:猪肉炖粉条。理由:该菜是传统东北菜,人称“东北四大炖”的第一炖,具有补肾、益气等功效。对于一个被通缉已久的东北籍在逃犯而言,这道菜能吃出回忆,吃出年味儿。此外,李洪志是出了名的极情纵欲,猪肉炖粉条还能弥补弥补“花心佛”被掏空的身子骨。第二款:凉拌苦菊。理由:该菜清香细腻,甜蜜可口,具有抗菌、解热、消炎、清火的作用。2016年,李洪志经历了太多的闹心事儿:骨干早逝被曝光,弟子法会晕场,“神韵”演出韩国遇阻,精进弟子抢劫被警方击毙……这么多丑事打到脸上,换谁都会着急上火。过年了,吃上几口清爽的凉拌苦菊,败败肝火,想必是极好的。

普京与特朗普通电话:美是反恐最重要伙伴

 原标题:俄美首脑电话会谈 普京:俄将美视为反恐领域最重要伙伴
  莫斯科时间28日晚8点(北京时间29日凌晨1点),俄罗斯总统普京与美国总统特朗普举行了电话会谈。据悉,本次会谈共持续大约45分钟。这也是特朗普正式上任后俄美两国首脑首次举行电话会谈。
  电话会谈中普京首先向特朗普正式就任美国总统表示祝贺,并祝愿其在今后工作中取得成功。随后,两国总统均表达了将积极开展工作,共同促进俄美关系在具有建设性的、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稳定发展。普京和特朗普强调,俄美应集中力量与国际恐怖主义这一主要威胁作斗争,协调一致摧毁叙利亚境内的“伊斯兰国”恐怖组织以及其他恐怖集团。此外,会谈中双方还指出恢复两国工商界互利经贸联系的重要性,认为这能够进一步促进两国关系稳定向前发展。电话会谈中,特朗普请普京转达他对于俄罗斯人民的祝愿,表示美国人民对俄罗斯和俄罗斯人民一直持有好感。对此,普京表示,俄罗斯人民对美国人民怀有同样的情感,他同时强调,俄方在超过两百年的时间里一直支持着美国,曾在两次世界大战中作为美国的盟友,而当下,俄罗斯也把美国视为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领域最重要的伙伴。此外,普京和特朗普还就当前国际问题深入讨论,话题涉及反恐、中东局势、阿以冲突以及伊朗核计划、朝鲜半岛、乌克兰危机等。双方表示将在这些问题上建立伙伴合作,并商定将责成有关部门拟定双人下一步会见的时间和地点。(央视记者薛冰)

还记得威力堪比核武器的N2爆弹吗?

原标题:南理工世界首次合成全氮阴离子盐 理论能量密度为黄色炸药10-100倍
  【观察者网综合】还记得科幻作品里面威力堪比核武器而没有核污染的”N2爆弹”吗?中国造出来了。南京理工大学化工学院胡炳成教授团队近日成功合成世界首个全氮阴离子盐,占领新一代超高能含能材料研究国际制高点。相关研究论文27日发表在国际顶级期刊《科学》上,这也是我国在《科学》上发表的含能材料领域第一篇研究论文。
  


  某科幻动漫中的N2炸弹爆炸画面
  


  “N2炸弹”的威力
  据南理工网站报道,此次合成的化合物含有全氮阴离子(N5-)。据相关论文,全氮类超高含能材料(炸药)的能量可达3倍TNT以上,具备高密度、高能量、爆轰产物清洁无污染(爆炸产物为氮气,无污染)、稳定安全等特点。全氮类物质的相关研究将直接推动超高含能材料的快速进步,相关材料的研制成功有望在炸药、发射药和推进剂领域产生惊人的发展。
  据报道,在世界范围内,获取全氮阴离子都是一个难题,自1772年从大气中分离出来N2以后,直到1890年,才发现第一种全氮离子N3-,此后相关研究止步不前。科研工作者对从N3到N13的各种全氮衍生物进行了大量的理论预测,但真正制取成功相关化合物的成果少之又少。用于制备全氮离子的前驱体芳基五唑直到1956年才首次被合成;1999年,美国空军研究实验室才首次合成呈线状N5+阳离子,当时的研究目的是制造取代有毒的肼类火箭燃料的新型火箭燃料。南京理工大学胡丙成教授团队这次成功合成出全氮阴离子盐是这一领域的突破性成果。理论上,全氮类物质的能量水平可达10^4~10^5焦耳/克级别,这相当于TNT炸药的10~100倍,不仅可用于制造更大威力,的炸药、发射药、推进剂,也有望用于制造不需核裂变起爆的“干净”氢弹,这几乎就是我们前面刚刚提到的幻想中的“N2爆弹” (EVA里面对N2的解释是None nuclear的缩写,但有意思的是,现实中全氮类物质爆炸的产物就是N2——氮气)了。
  


  中国科学家在新春之际向全国人民献上下一代大爆竹方案……
  以下是新华社27日报道内容:
  新华网南京1月27日电(记者凌军辉)南京理工大学化工学院胡炳成教授团队近日成功合成世界首个全氮阴离子盐,占领新一代超高能含能材料研究国际制高点。相关研究论文27日发表在国际顶级期刊《科学》上,这也是我国在《科学》上发表的含能材料领域第一篇研究论文。
  胡炳成教授介绍,新型超高能含能材料是国家核心军事能力和军事技术制高点的重要标志。全氮类物质具有高密度、超高能量及爆轰产物清洁无污染等优点,成为新一代超高能含能材料的典型代表。目前,该领域的研究热点之一是全氮阴离子的合成。由于制备全氮阴离子的前驱体芳基五唑稳定性较差,加上全氮阴离子自身不稳定,致使采用常规方法获取全氮阴离子非常困难。自1956年芳基五唑被首次合成以来,制备稳定存在的全氮阴离子及其盐的研究一直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胡炳成教授团队经过多年研究,解决了这一困扰国际含能材料研究领域达半个多世纪的世界性难题,在全氮阴离子的合成中取得了重大突破性进展。他们创造性采用间氯过氧苯甲酸和甘氨酸亚铁分别作为切断试剂和助剂,通过氧化断裂的方式首次制备成功室温下稳定全氮阴离子盐。热分析结果显示这种盐分解温度高达116.8 ℃,具有非常好的热稳定性。
  全氮阴离子盐的成功制备,是全氮类物质研究领域的一个历史性突破,为全氮阴离子高能化合物的制备奠定了坚实基础,对于全氮类物质的合成应用以及全氮含能材料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
  


  高性能含能材料不仅可以用来制造大爆竹,也是下一代大“窜天猴”——运载火箭的关键技术,新型材料将可大幅度提升火箭的比冲,有望大幅度提高运载火箭性能

2017年1月25日星期三

两高:在逾500张货币上宣扬邪教最高判七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今天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解释》,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制作、传播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等邪教宣传品一千份(张)以上的,等等。
以下为《解释》全文:
法释〔2017〕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6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二)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五)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六)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十人以上的;
(九)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十)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十二)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
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千条(次)以上的;
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
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十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相应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较轻的;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五条为了传播而持有、携带,或者传播过程中被当场查获,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标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邪教宣传品是行为人制作的,以犯罪既遂处理;
(二)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尚未传播的,以犯罪预备处理;
(三)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传播过程中被查获的,以犯罪未遂处理;
(四)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部分已经传播出去的,以犯罪既遂处理,对于没有传播的部分,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第六条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涉及不同种类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据本解释规定的不同数量标准的相应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
第七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等,或者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二)造成九人以上重伤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八条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邪教组织机构、发展成员或者组织邪教活动的;
(三)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四)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或者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然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的;
(六)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
(七)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的。
第九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二)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过程中,又有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明知他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经费、场地、技术、工具、食宿、接送等便利条件或者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十四条对于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对涉案物品是否属于邪教宣传品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
第十六条本解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2002〕7号)同时废止。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七种邪教犯罪行为将从重处罚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七种邪教犯罪行为将从重处罚
2017-01-25 来源: 高检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就邪教组织的界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邪教组织犯罪所涉及的宽严相济、罪数处断、共同犯罪等实体问题和邪教宣传品的认定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
  《解释》明确界定,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解释》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如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等13种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明确了七种邪教犯罪从重处罚的情形: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邪教组织机构、发展成员或者组织邪教活动的;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或者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然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的;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的。
  《解释》指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较轻,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解释》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6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6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二)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五)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六)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十人以上的;
  (九)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十)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十二)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
  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千条(次)以上的;
  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
  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十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相应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较轻的;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五条 为了传播而持有、携带,或者传播过程中被当场查获,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标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邪教宣传品是行为人制作的,以犯罪既遂处理;
  (二)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尚未传播的,以犯罪预备处理;
  (三)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传播过程中被查获的,以犯罪未遂处理;
  (四)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部分已经传播出去的,以犯罪既遂处理,对于没有传播的部分,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第六条 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涉及不同种类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据本解释规定的不同数量标准的相应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

刘华秀: “两高”发布新司法解释 依法惩治邪教

刘华秀: “两高”发布新司法解释 依法惩治邪教: 1-25 18:31 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网页截图 【凯风网2017年1月25日消息,记者:厉洁】1月25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

“两高”发布新司法解释 依法惩治邪教

 “两高”发布新司法解释 依法惩治邪教

最高人民法院网页截图
【凯风网2017年1月25日消息,记者:厉洁】1月25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就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
司法解释共16条。第一条明确规定,“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对近年来出现的新型涉邪教犯罪行为,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量刑规定。如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等。
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等,或者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致人重伤、死亡的,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
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两高”发布新司法解释 依法惩治邪教
司法解释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第八条规定:“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邪教组织机构、发展成员或者组织邪教活动的;(三)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四)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或者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然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五)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的;(六)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七)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的。”第九条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司法解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2002〕7号)同时废止。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6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3号
为依法惩治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二)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五)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六)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十人以上的;
(九)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十)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十二)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
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千条(次)以上的;
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
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十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相应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较轻的;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五条为了传播而持有、携带,或者传播过程中被当场查获,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标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邪教宣传品是行为人制作的,以犯罪既遂处理;
(二)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尚未传播的,以犯罪预备处理;
(三)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传播过程中被查获的,以犯罪未遂处理;
(四)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部分已经传播出去的,以犯罪既遂处理,对于没有传播的部分,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第六条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涉及不同种类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据本解释规定的不同数量标准的相应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
第七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等,或者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二)造成九人以上重伤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八条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邪教组织机构、发展成员或者组织邪教活动的;
(三)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四)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或者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然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的;
(六)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
(七)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的。
第九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二)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过程中,又有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明知他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经费、场地、技术、工具、食宿、接送等便利条件或者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十四条对于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对涉案物品是否属于邪教宣传品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
第十六条本解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2002〕7号)同时废止。
本文为头条号作者发布,不代表今日头条立场。

2017年1月24日星期二

再来个真家伙

听过这样的合唱吗,醉了

舞狮表演惊呆小伙伴

2016,法轮功翻新过哪些骗术?

随着法轮功骨干的一个个病逝,法轮功能治病、习练“法轮大法”能长生不老等把戏,已经彻底无法让人相信。法轮功如果不鼓捣点新动作,在其盟友眼中,将不再有任何利用价值。为了刷存在感,2016年,法轮功又翻新了一些骗术。
  一、宣称法轮功能治雾霾
  雾霾,作为一种新的自然灾害,被世界各国视为洪水猛兽,也成为新时期媒介关注的热点,世界各国都在采取技术手段积极整治。今年11月底,法国巴黎出现严重空气污染,政府决定在巴黎及其周边地区采取机动车单双号限行、限速等紧急措施;德国在法律及管理条例中也就工业设施排放、燃料中铅含量、大型燃烧设备排放等作出具体规定。系列措施出台迫使大量工业企业安装烟气洗涤设备,对燃料进行脱硫处理……2014年1月4日,我国首次将雾霾天气纳入2013年自然灾情进行通报,并提出:应对雾霾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首要任务是控制PM2.5,要从压减燃煤、严格控车、调整产业、强化管理、联防联控、依法治理等方面采取重大举措,聚焦重点领域,严格指标考核,加强环境执法监管,认真进行责任追究。
  按理说,雾霾与法轮功是毫无关联的。可法轮功偏偏将其与自己扯上关系。据《凯风网》2016年1月4日有文章刊载:网友在山东省临沂市街头一偏僻处发现两张奇怪的牛皮癣广告,初以为是江湖游医的“祖传秘法”,仔细辨认后发现,这竟是法轮功吹嘘能制造、治理雾霾的打油诗。
  “法轮大法危力大,推动雾霾满天下。谁要学法谁得益,不学大法把霾吸。”按照法轮功的说法,雾霾是法轮功“下”的,如果真是这样,法轮功可摊上大事了,其“主子”美国岂能饶他?李洪志岂不会像本拉登一样被美国追杀?幸好李洪志还没有将“下”雾霾的谣言像“活摘”一样做大做强,否则将自取其祸。至于学“法”就能避免吸雾霾,就更是无稽之谈了。
  二、出炉“活摘”最新报告
  2016年,两个大卫和美国人葛特曼联手,又以“独立维权人士”之名抛出“最新活摘报告”,称中国摘取信仰囚犯的器官,杀戮150万人。法轮功媒体曾于2006年3月开始不断散播中国“活摘器官”的谣言,声称每年达到六万到十万例。按照最大值测算,法轮功此前的“活摘报告”认为十年时间,我国“活摘器官”100例,现在的“最新报告”却宣称是150万人,单从这一数字变化的随意性,“最新活摘报告”的可信度有多少,不言自明。
  2006年7月6日,在法轮功授意下,加拿大外交部亚太司前司长大卫·乔高(David Kilgour)和人权律师大卫·麦塔斯(David Matas)发表了一份所谓的关于指控中共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的调查报告,污蔑中国政府大量非法摘取法轮功练习者的活体器官。2007年1月31日又发表了这份报告的修订版,2009年11月16日,260页的《血腥的活摘器官》一书成为了这份报告的第三版,2012年又更新了第四版。
  2016年出炉的“最新报告”,是“活摘”谣言的第五版?不论法轮功如何更新,谣言终归是谣言,假的真不了。2016年,法轮功的最新“活摘”报告受到致命的一击。8月18—23日,第26届国际器官移植大会暨国际器官移植协会(TTS)成立50周年纪念大会在香港召开。在18日,于湾仔举办了“中国器官移植的新时代──中国专场”会议。世界卫生组织官员和国际器官移植协会主席等权威专家出席中国专场会议并致辞,专家们高度评价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改革取得的成就,依据事实有力驳斥了“法轮功”邪教借助西方反华势力散布的谣言。专家们认为,“法轮功”邪教和一些别有用心的组织制造散布的谣言是弥天大谎,理应受到谴责,国际社会将一如既往支持中国的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
  三、推出邪教组织代言人
  活摘、高考、雾霾……法轮功的骗术总是在“与时俱进”,不断翻新。最近,法轮功又在世界小姐选美大赛上大做文章,重金打造代言人。在加拿大小姐的选举期间,当地“法轮功”多次组织学员为华裔女孩林耶凡宣传造势和“拉票”。充当幕后推手,依据林耶凡的个人喜好,擅自更改赛制,取消泳装表演项目,使林耶凡顺利获取“加拿大小姐”称号。而林耶凡对其更是报之以桃李,积极参与了20多部影视剧的表演或制作,这些影视剧绝大多数都是由法轮功投资和策划的宣传片,意在抹黑中国。2015年9月,她窜至台湾,对中国人权状况大放厥词。今年4月,民运、藏独、港独等几股邪恶势力的代表在印度达兰萨拉聚会,林耶凡又以法轮功代表的身份出席,并受到了达赖的接见。
第66届世界小姐 
  很显然,法轮功与林耶凡是在相互造势,相互利用。法轮功成了林耶凡选美的幕后推手,林耶凡在一段时期成了法轮功的形象代言人。为了扩大林耶凡的“影响力”,法轮功及境外反华势力力捧林耶凡参加世界小姐最高级别的角逐。遗憾的是,林耶凡的邪教教徒身份与“促进世界和平、树立杰出妇女榜样和帮助饥饿残疾儿童”的大赛宗旨格格不入,根本没有入围,与世界小姐的桂冠无缘。
  选美大赛经常有,像法轮功这样借此打政治主意的并不多见。法轮功的良苦用心,最终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版权声明:本文系“云南风”独家稿件,欢迎广大媒体转载,请点击下列网址按要求转载。 

李洪志的“神韵闹剧”难以欺骗西方社会(图)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绚丽多彩,受到世界各地民众的欢迎和喜爱。法轮功搞的“神韵演出”打着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的旗号,意图通过包装欺骗西方社会。
  刻意隐藏邪教背景的“神韵演出”
  “神韵演出”根本就不是什么文艺演出,而是法轮功从事邪教和反华宣传,扩大影响并聚敛钱财的政治工具。
  乔丹·贝斯·文森特(Jordan Beth Vincent)是澳大利亚著名的舞蹈家和艺术评论家,在澳大利亚《时代报》网站对神韵演出进行评论。她指出,“神韵演出”打着传统舞蹈的旗号,进行反动宣传,让人厌恶。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千橡树市媒体“千橡果”(Toacorn.com)报道,称神韵艺术团演出并非艺术表演,而是一种“充斥邪教信息、暗中攻击中国政府的”政治工具,是邪教主李洪志的“宠物项目”,也是法轮功外展计划的一部分。
  美国《外交政策》杂志亚洲版主编艾萨克?斯通?菲什(Isaac Stone Fish,中文名石宇)撰文称,法轮功的“神韵演出”只是作一场政治表演秀,他们用无处不在的演出宣传广告诱惑人们去观看,实际是为了发出这样的信息:法轮功代表的神传力量将摧毁现代中国,推翻自1949年以来一直领导这个国家的中国共产党。
  加拿大网友坡马科斯:“去看了神韵,与艺术表演关系不大,不断重复的法轮功宣传,烦死人了!韦纳尔?维格斯,亚马逊公司的首席技术官和副总裁,推特粉丝人数8.18万:“很不幸,神韵是法轮功不折不扣的宗教宣传工具,大肆宣扬‘革命是邪恶的’,不推荐。”
  美国《亚特兰大宪法报》网站登载了题为《神韵归来,华丽中夹杂着煽动性政治潜台词》新闻评论,提醒读者“神韵演出”与邪教法轮功有关系,要事先了解其演出中存在的煽动性政治潜台词。
  假冒中华传统文化的“神韵演出”
  Yelp和Tirpadvisor是欧美最知名的点评类网站,西方观众观看“神韵”演出后的评价。“演出和广告完全不同,没有5000年中国历史,没有杂技,没有精美的舞蹈”,“观众中基本没有华人,因为他们知道演出并非展现中国传统文化”,“演出并不是广告所说的经典传统中国舞蹈,而只是西方舞蹈和芭蕾的低劣组合(poor mix)”。
  加拿大温哥华的艺术家、钢琴家、歌手和声乐老师多米尼克?霍根:“神韵掩饰成文化和艺术表演,实际上是宗教宣传。不要在神韵上浪费你的钱,100美元换来的是枯燥的节目和无聊的说教。”
  硅谷Cisco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丹尼尔·霍华德(Daniel Howard)看完表演后认为其内容不忍卒观,并表示:“我总算明白了为什么就算是最通情达理的政府也不会对这种表演充满热情了。”
  约翰逊?迈郝克,美国马塞诸塞州心理学家,连发三条推特:“我怒了,竟然被神韵骗了,没想到看到的是一场高中生水平的宣传推销。”“神韵就是给傻子看的,不过是花哨的推销。”“我不介意宣传,我介意蹩脚的宣传!比神韵水平高的多的高中生演出我看过很多!”
  美国网友哈里斯:“神韵又要到丹佛演出了。去年就看过,不过是简陋的宗教宣传,表演糟糕透顶。不要浪费你的银子。”
  英国《旗帜晚报》报道《神韵玷污中国文化》称:“可惜晚会老套而伤感,糟糕的主持人滑稽做作,背景投影令人哭笑不得,舞蹈套路使舞剧导演都感到羞愧难当。”
  遭到观众唾弃的“神韵演出”
  美国《纽约时报》报道《一场有人难以看下去的中国文化演出》中提及 “在演出前和演出中场,从无线电城鱼贯而出的观众说,他们对这类素材感到不安。”艾萨克?斯通?菲什表示:不少人都是奔着舞蹈、唱歌和杂技去的,他们并不知晓“晚会”同法轮功之间的关系。当法轮功的宗教信仰和政治目的开始溶入表演时,开始有人觉得上当受骗而选择离场。
  加拿大多伦多《星报》发表文章《法轮功晚会不过是宣传幌子》,文中提到晚会“真正的艺术并不是这样的。晚会的舞蹈始终是老一套。演员表演水平之寻常,就像是在排练。”记者Sarah Crompton说:“我真正反对的是,把这样一个具有明显政治意图的表演冠以家庭娱乐的名义偷偷搬到了欧洲各地的舞台上。”法轮功在纽约搞所谓的“神韵演出”,遭到当地华人抵制。
  纽约华人在演出剧院外打出横幅,上写“抵制神韵,抵制邪教政治,远离邪教法轮功!”“神韵,搞传统文化是假,宣扬邪教法轮功是真。”“神韵,借娱乐之名,行宣传邪教法轮功之实。”
  事实证明,“神韵演出”充满了欺骗,因为它们并没有指出“神韵演出”和法轮功之间的关联。

再祭自焚受害者刘思影(图)

 16年前的1月23日,在天安门广场上突然腾起一股自焚邪火,一枝含苞欲放的花蕾最终因此而凄然凋谢。那天是农历除夕,12岁的刘思影在痴迷法轮功的妈妈的带动下,来到天安门广场点燃身上的汽油自焚。母亲刘春玲烧死在广场,刘思影全身烧伤达40%。虽经北京积水潭医院全力抢救,终因伤势严重,于2001年3月17日不幸身亡。对于刘思影的祭奠从来没有停止过,今天我们再祭刘思影,可以说是百感交集,百味杂陈。
  无尽遥想怀思影
  任何生命的消逝都是可悲可叹的,一个花季少女的香消玉殒尤其令人痛惜。12岁的刘思影是河南省开封市苹果园中路小学五(一)班学生。下面这张课桌右边的空座位就是刘思影的。在刘思影接受抢救时,与她同岁的同桌刘龙辉同学说:“我们大家都很想念刘思影同学,希望她早日回来上学。”然而,永远等不回来了,刘思影成了“留思影”——只能给同学留下思念中的倩影了。
 
刘龙辉(左)等着同桌刘思影回来上学
  刘思影原本的倩影是怎样的呢?她从小多才多艺,聪明活泼,不仅学习成绩名列前茅,并且在学校举行的运动会中获得过小学生中长跑一等奖,参加全市中小学集体舞比赛二等奖……她像一只快乐的小鸟,扇动着美丽翅膀,她是祖国花蕾中艳丽的一朵,是同学们的“开心果”,是母亲刘春玲的心肝和骄傲。无尽遥想怀思影,几番翩鸿入梦来。
 
 
  彻腑穿肠痛思影
  对小思影来说,家乡的大地那样美丽,天空那样辽阔,生活是那样多彩。她从唱歌跳舞中感受快乐,在主持活动中体验成功。每当老师们表扬她,每当同学们喊她“开心果”,她都会喜不自禁。她刚刚12岁,应该还有好多个12年可以度过,还有好多好多的乐趣等着她去体验……可是,这一切都离她远去了。一场法轮功的邪恶大火,把一切美好全部化为了灰烬……
  小思影毕竟才12岁,她是妈妈的乖孩子,经常对妈妈说:“妈妈,我是你甩不掉的小尾巴。”在烧灼的痛苦中,小思影意识到“天国”的虚幻。她对护士阿姨说:“妈妈骗了我。”可是她也知道,妈妈是疼她爱她的,妈妈是真心想让她好。妈妈好不容易找到一个“好去处”,那里“到处都是金子”,她想带宝贝女儿一起去。糊涂的妈妈啊,世上哪有这样的好事!思影之可悲可叹,固然在于豆蔻年华的早逝,但更在于她死于母亲的“愚爱”!“妈妈,疼……叔叔,救我!”这是一个孩子在火焰中无助的求救,至今听来,仍有彻腑穿肠之痛。
 
  刘思影被烧得血肉模糊
  痛定思痛祭思影
  祭奠一个12岁的倩影香魂,该是一桩多么痛苦,多么无奈的事!然而再怎么痛苦,我们也得痛定思痛:到底是谁害了刘思影?
  表面上看是亲生母亲刘春玲,然而刘春玲也是受害者。是可恶的法轮功用荒诞的邪说蛊惑人,让刘春玲中蛊上当。李洪志虚构了荒诞的神话,用根本不存在的“天国”、根本不可能的“圆满”迷惑了善良的人们。经历过不幸婚姻的刘春玲找到了寄托,以为真的能升入“天堂”。缺乏成熟判断能力的刘思影听信了妈妈的话,认识了和她妈妈一起练功的练功者。这些人常常夸她聪明,能在“天国”里当“法王”。这次自焚,是她走火入魔的妈妈带来的,她这个“大法小弟子”,也受练功阿姨、叔叔散布的升入“天国”的蛊惑,渴望到“法轮世界” 当“法王”。法轮功邪教用无法兑现的承诺控制了刘春玲,也害死了小思影。
  然而,“1.23”自焚案发生后,法轮功组织不但对事件矢口否认,还对当事者大肆造谣中伤。对小思影也不放过,只因刘思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了大实话,法轮功居然诬称刘思影是“失去利用价值”后“被疑似杀人灭口”。这分明是往受害者灵魂的伤口上洒盐哪!被邪教害死,还要遭邪教中伤,可悲啊!
 
  “童蒙短折”谓之“殇”,悼殇之情悲上悲。今天我们再祭刘思影,就是要让人们擦亮自己的眼睛,认识邪教的罪恶,坚决不能再让刘思影们的悲剧重演!

薛红军:没有李洪志指令就没有自焚事件(图)

  1月21日,笔者与反邪教志愿者一起走进南京巷社区,看望当年自焚事件参与者、组织者——薛红军。一进门,薛红军和社区主任已经在那里,经过社区主任简单的介绍,薛红军礼貌地招呼客人入座,交谈。尽管不忍旧事重提,十几年前的那件事还是不可避免地被重新提起。
 
  “如果没有李洪志指令就没有自焚事件,当时政府取缔法轮功后,李洪志马上发了《忍无可忍》、《正法修炼,走向圆满》等经文,其中的《忍无可忍》就是煽动我们用一种速成式‘圆满’以死正法,而《正法修炼,走向圆满》则指令我们‘目前已到法正人间的关键时刻’,‘一定要排除束缚和阻挡,到天安门广场去完成最后的修炼过程’,自焚为啥要到天安门广场,李洪志给规定好的。所以说,如果没有李洪志指令就没有自焚事件。”
  薛红军转过身说:“我们按李洪志的要求去掉名、利、情,你说我们这些痴迷的人头脑还能有啥?只剩下李洪志的理论了。‘元神不灭说’、‘肉身无用说’、‘圆满升天说’等等,时间长了其他的记不起来了,还有更直接的他说修炼人要‘去掉一切常人执著,包括对人的生命的执著’、‘到了放下最后执著的时候了’,就是这样,在李洪志的指令和诱导下,开始有为了李洪志说的‘圆满’而‘放下生死’的心理准备,这一点你们理解不了,就是现在的我,也不理解。”
  停了一会薛红军说道:“我虽然没有到天安门广场自焚,但却是自焚事件的主要策划者和组织者,对不起郝惠君、王进东、陈果他们几个。”
  一旁社区主任说:“你也是受害者,你已经坚定地脱离开邪教组织。希望为社会做点事情。”
 
  “自焚事件给国家、社会造成了那么大的影响,政府却依然给了我无微不至的关怀,我现在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每月按时都有退休金。真正实现了老有所养。关于自焚事件我可以跟李洪志对质。我正经写信质问李洪志:你要求弟子‘走出来’,你把大家领向反政府、反社会、反人类的邪路,还不依不饶。我真不知道你到底要把弟子领向何方?”
  正如薛红军所说:如果没有李洪志指令就没有自焚事件。无疑,自焚惨剧背后的罪魁祸首就是法轮功头目李洪志!

“神韵演出”成为众矢之的

近日法轮功的“神韵演出”再次成为众矢之的,很多网友都力数其罪状,如广告严重误导并欺骗观众、演出制作水平低、演出内容充斥“宗教”及政治宣传等,字字句句都戳到李洪志这位“总导演”的痛处。特别是纽约大群华人上街打出横幅怒斥“神韵,借娱乐之名,行宣传邪教法轮功之实”“神韵,搞传统文化是假,宣扬邪教法轮功是真”等,看得人人酣畅淋漓。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笔者认为,“借娱乐之名行宣传邪教法轮功之实”正是问题的核心所在。
  众所周知,法轮功在国内的“力量”早被瓦解,其歪理邪说无法顺利传播,其拉人渠道也基本堵死。就算有零星活动,也完全处于秘密状态。总体上,仅存的一点“散兵游勇”处于急剧消耗状态。
  而在国外,法轮功人员虽然有着“合法身份”,却苦于一直无法融入主流社会。这种尴尬,虽然李洪志从不承认,但在他的“讲法”中总会不经意地流露,如他每每痛批有些弟子不肯动脑子或想不出新点子,进不了高档社区,混不入学校医院,没能好好地“讲真相”。其实这充分说明,法轮功那套歪理邪说,在国外根本就罕有市场。
  “神韵”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并且由李洪志这位“宇宙主佛”亲自主抓。
  李洪志的设想很美好:正面跟外国人谈“消业”、“圆满”效果差,那换种形式应该会不一样吧,尤其是以歌曲、舞蹈这些喜闻乐见的形式来体现。
  所以“神韵”所谓的演出基本上就是一场隐晦的政治宣传,不管节目如何编排,其脉络总不外乎受“迫害”、被“拯救”、提“控诉”这几步曲,所有法轮功那些令人无法接受并反感至极的“理念”、“教义”,都有意识地“嫁接”在各种表演之上,充满血腥、残忍以及荒诞的气息。
  如果熟悉李洪志“给人留下一部上天的梯子”“救度众生”“我们已经走到最后了”等言论的,就会发现这跟他平时蛊惑信徒时的腔调和逻辑一模一样。所不同者,无非是将讲话换成了唱“颂歌”,并且面向了社会大众这个更大的群体。
  而“神韵”光盘,则由国外成批成批地偷运至国内,由法轮功痴迷者起早贪黑地塞至居民的门缝中。不过很可惜,这些负载着李洪志莫大期望的光盘,十成十地沦为垃圾。
  由此足以看出,“神韵演出”乃是法轮功向社会施加精神毒害的公开渠道,目的是以艺术演出为载体,公开传播法轮功邪教思想,博取同情,获得认同,增加收入,广招人员,以破开其面临的死局。
  但李洪志和他的一干追随者能如愿吗?不说别的,只要再来看看纽约华人的态度,就大致可知了。
  

2017年1月22日星期日

中央音乐学院座谈会:回顾“1 23”自焚事件

1.23北京自焚者归来——陈果整容前后

李洪志是“1.23自焚惨案”的真凶

16年前的1月23日,正是新世纪的第一个农历除夕,在那个举国欢庆,万家团圆的美好节日里,河南省开封市7名法轮功痴迷者,却来到天安门广场集体自焚,造成2人死亡、3人严重烧伤的骇人惨案。
 
  16年过去了,刘思影那惨烈的呼救声,陈果那曾经天使般的面容,还有那滚滚的浓烟、熊熊的大火,一直如梦魇般在我脑海中挥之不去!到底谁才是“1.23自焚惨案”的真凶?毫无疑问,他就是法轮功邪教主李洪志!
  李洪志的歪理邪说是自焚惨案的根源
  李洪志说:“人的肉身是最肮脏的,是根本就不能带到天上去的……你具备不了天上那么纯洁、那么圣洁……”“许许多多修炼形式和不同天体的天国世界,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他们都不要身体的。……很多天国根本就不允许你带身体回去的。你们带回去就等于破坏了那里的法。”痴迷的弟子为了纯洁地“圆满”而“虹化升天”,才会以自焚的形式烧掉自己“肮脏”的肉身。
  李洪志还说:“我们讲元神不灭,……这个物质身体细胞蜕去之后,而在另外物质空间里存在的更小的分子成份却没有灭掉,它只不过蜕去了一个壳。”“我们在高层次上看,人死了,元神不灭……你真正的由微观物质构成的身体怎么会死亡呢?”自焚者正是认为反正“元神不死”,只是在另外空间脱一层壳,所以,他们才会选择这种极端的方式。
  李洪志又说:“人在死亡的那一瞬间没有害怕的感觉,恰恰相反却突然感觉到有一种解脱感,有一种潜在的兴奋感……轻飘飘的非常美妙的飘了起来,……那一瞬间感觉到一种解脱的潜在的一种兴奋的感觉,没有痛苦的感觉。”既然走向“圆满”的“死亡”不仅无痛苦,还会有美妙的快感,痴迷弟子当然会去“体验”了。
  人最宝贵的是生命,蝼蚁尚且偷生,更何况作为万物之灵的人呢?可是,在李洪志的歪理邪说蛊惑下,痴迷的大法弟子们却飞蛾扑火般选择了这种极端的方式,制造了骇人听闻的自焚惨案!李洪志就是幕后的真凶!
  当事人的证言——我们是受经文的影响
  自焚惨案组织者王进东说:“我是看到李洪志的经文《去掉最后的执著》,放下执著去‘圆满’的”;李洪志曾发出《正法修炼,走向圆满》的指令,说“目前已到法正人间的关键时刻”,“一定要排除束缚和阻挡,到天安门广场去完成最后的修炼过程”
  另一位组织者刘云芳说:“我上天安门广场自焚,就是用我的身体向人们说明真相:‘大法是真的’”。
  自焚惨案的参与者刘葆荣说:“是受李洪志的经文‘放下生死’、‘忍无可忍’、‘走向圆满’的影响”,“才到了天安门广场自焚的”;
  受害者郝惠君说:“就觉得是师父(李洪志)点化叫自焚的”,“再加上那时候,李洪志发表了好多经文。” 说,“到了放下最后执著的时候了,放下一切世间的执著,从放下生死中走过来。”
  被烧成面目全非的大学生陈果,愤怒地告诉世人:“法轮功确实是邪教,它把我害成这个样子”!
  这些幸存的当事人,无不将矛头指向李洪志的经文和李洪志!铁证如山,李洪志就是自焚惨案的幕后真凶!
  亲友们的指控——都是轻信了李洪志的鬼话
  在第57届联合国人权大会上,王进东的女儿王娟控诉说:“我父亲王进东当时为了所谓的‘圆满’,轻信了法轮功头目李洪志所谓的放下生死,抛弃执著的鬼话,参与了自焚事件……这一切的祸根在法轮功,罪魁祸首是李洪志。”
  刘春玲的养母霍秀珍曾向记者控诉:“李洪志和‘法轮功’真是害人不浅,害了她母女俩。我一想起那未成年的小外孙女就心如刀割!”
  郝惠君的妹妹崔莉控诉说:“是法轮功害了善良的大姐,害了可爱的陈果,害了我们原本幸福的家,”“禽兽不如的李洪志,当火焰吞噬几位自焚者的时候,你吹嘘的无所不在的‘法身’在哪里?”
  自焚受害者亲友们句句带血的控诉,无不说明李洪志就是自焚惨案的幕后黑手!
  国外媒体客观报道——自焚人员是被李洪志害死的
  自焚事件发生后,美国CNN、《时代周刊》、英国《TIME》杂志、新加坡《联合早报》、法国《路透社》、意大利《LA STAMPA》、法国《欧洲时报》等多家世界知名媒体参与了该事件的报道。
  美国《纽约时报》刊文说:“足够的证据表明,自焚事件是痴迷‘法轮功’信徒策划和实施的”。
  澳大利亚一些媒体指出,这次自焚事件与李洪志最近在法轮功网站上发表“经文”鼓动闹事活动升级,怂恿使用暴力有很大关系。
  法国《欧洲时报》发表评论说:“近来北京出现的自焚事件完全是在李洪志发出‘忍无可忍’的叫嚣后发生的。李洪志从一开始宣扬迷信到现在指使信徒去自焚,这哪里是在练功健身,或者是叫人向善?就从这一点也可看出法轮功早已堕落成了邪教”。
  香港《大公报》等媒体在社论中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自焚的法轮功分子是被李洪志活活害死,这是有迹可循、事实俱在的。”
  ……
  更有世界著名的反邪教专家罗斯通过对当事人的走访和调查后,明确的说:李洪志的“法理”邪说,对“1.23”受害者们负有不可推卸的罪责。2014年10月,罗斯推出新著《邪教:洗脑背后的真相》,以客观、公正的立场解密法轮功及“自焚”惨案真相,将矛头直指幕后真凶法轮功及李洪志!
  大量铁的事实证明,法轮功邪教的歪理邪说是自焚惨案的诱因,法轮功邪教主李洪志就是“1.23自焚惨案”的真凶!

李洪志是弟子自焚的罪魁祸首(图)

“1.23”自焚事件16周年就要到了,在16年前的“1.23”自焚事件前后,全国出现了十多起法轮功人员自焚事件,尽管法轮功媒体极力推责和狡辩,但毋庸置疑,其教主李洪志是弟子自焚的罪魁祸首。
  李洪志蛊惑弟子放弃肉身的言论
 
  李洪志的邪教教义是建立在“圆满”基础之上的。什么叫“圆满”?按照李洪志的解释,“圆满”就是升天,去见“元神”父母,就是到“法轮世界”享清福,就是“功德圆满佛道神”。李洪志说过,“圆满有多种形式,我们这一门是要去法轮世界的。”“我出山的首要目的就是往高层次带人”,《转法轮》就是我给人留下了一部上天的梯子。1999年7月法轮功被中国政府依法取缔前后,自感时日不多的李洪志加紧了对弟子飞蛾扑火、以死相逼、加速“圆满”的蛊惑。
  早在1997年3月23日,李洪志在《纽约法会讲法》中就说,“你要能够放的下,保证你就圆满。说的更高一点,你要能够放下那个生死之念,你真就是神!”
  1999年2月21,李洪志在《美国西部法会讲法》中说,“大法能够使所有的生命返回到产生他的地方,这是我绝对能够做的到的。”
  1999年5月2日,李洪志在《澳大利亚法会讲法》中说,“放下生死就是神,放不下生死就是人。”
  2000年6月16日,李洪志在新经文《走向圆满》中说,“弟子们等待着圆满,我也不能再等下去了。”“将来的位置是你们自己选择的。”
  2000年8月12日,李洪志在新经文《去掉最后的执著》中要求,“放下一切世间的执著”,而且特别注明“包括人体的执著”,要求弟子销毁肉体去“圆满”。
  可以说,正是李洪志在这一时段的频频蛊惑、严厉要求和种种许诺,才造成痴迷弟子主动抛弃肉身、结束生命,李洪志的话犹在耳,怎么能翻脸不认账呢?
  李洪志暗示弟子引火自焚的言论
 
  有人说,李洪志是说过让弟子放下肉体去“圆满”,但并没有明确指令弟子要用自焚的方式实现“圆满”。这确实是一个问题,因为抛弃肉体的方式很多,李洪志没有必要让弟子一个树上吊死。但从李洪志的表述中,我们还是可以看到李洪志要弟子引火自焚的影子。
  1998年7月26日,李洪志在《长春辅导员法会上讲法》中说,“在这个宇宙当中,过去有许许多多修炼形式和不同天体的天国世界,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他们都不要身体的。不是说都视肉身那么好,很多天国就不允许你带身体回去的。你们带回去就等于破坏了那里的法。”大家想想看,既然不允许带身体,那不自焚怎么办呢?自己悟吧。
  2000年8月12日,李洪志在新经文《去掉最后的执著》中说,“你们在修炼中所完成的一切已经成就了你们未来无限美好与神圣的果位;走好每一步,不给自己已证到的一切抹黑。让你们修好的那部份放射着更加纯正的光焰。”怎么才能“放射着更加纯正的光焰”,恐怕也只有自焚才能实现吧?
  事实上,在“1.23”自焚事件前后,全国发生了多起法轮功弟子自焚事件。1999年7月25日,山西屯留县王庄煤矿退休工人李进忠和王庄矿职工子弟、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生常旭驰因练习法轮功而走火入魔自焚身亡;2000年4月4日,吉林九台市的法轮功痴迷者阎继刚为了追求所谓的“圆满”,在二道沟乡西山村的野地里举火自焚。2001年2月16日,湖南常德人谭一辉只身一人来到北京,在海淀区万寿路当街自焚身亡;2004年初,湖北省红安县刘杏桃在自家自焚造成大面积烧伤,抢救半年后不治身;2005年11月2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法轮功练习者李晓英,在北京市南长街南口东侧便道上自焚死亡;2006年1月24日,江苏省如皋市白梓镇朱正峰自焚身亡。可以说,这些自焚事件绝不是孤立存在的,都是受到了李洪志不要肉体的蛊惑才走上不归路的。
  弟子缘何能接受以自焚结束生命
 
  弟子之所以能够接受以自焚的方式结束生命,当然是出于对李洪志邪说的过分痴迷。但在痴迷者心目中,未必认为自焚就等于死亡,他们是认为自焚等于“圆满”才走上这条路的。“1.23”自焚事件的参与者刘葆荣就天真地认为,“‘圆满’就是去‘天国世界’,是很好的事情,是瞬间的,不会有痛苦感觉的。”陈果说,“当时觉得自焚并不可怕。因为这样就能‘圆满’了,就能去‘天国世界’了。”刘思颖的回答则是,“肉身留下,元神离开。”等等。按照李洪志的说法,“没有害怕的感觉,恰恰相反却突然感到有一种解脱感,有一种潜在的兴奋感,有的人觉得自己一下子没有身体束缚了,轻飘飘地非常美妙地飘了起来。”而且“1.23”自焚事件的组织者之一刘云芳甚至认为,在北京他们可以找到很多的“同道”,凑够81人,摆成九个圈,寓意“九九归一”,只是在北京找不到如此多的“同道”最后才决定“单飞”。可见,弟子接受自焚完全是李洪志蛊惑的结果,弟子是上了李洪志的当。如果当时实施自焚的弟子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自焚就等于死亡,那他们未必会那样轻率地结束自己的生命的。
  总之,尽管法轮功媒体16年来总在推责和抵赖,但自焚事件是李洪志极力蛊惑的结果,李洪志是弟子自焚的罪魁祸首,这一点是无论如何也抵赖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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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华裔夫妇杀死5岁女儿,媒体称“凶手主犯具有法沦功背景”!

2017年1月12日,陈明明、赵良身穿红色囚衣,戴着手铐脚镣出席斯塔克郡家事法院听证会

综合海外媒体报道:1月9日,美国俄亥俄州发生一起华裔夫妇杀害5岁女儿的案件,案发地是一家中餐馆。1月10日,小女孩的母亲陈明明(Ming Ming Chen,29岁)和父亲赵亮(Liang Zhao,34岁)因涉嫌谋杀被警方逮捕。

根据警方初步调查,小女孩的母亲陈明明用“右拳多次狂殴女儿头部”,导致女孩死亡。警方说,父亲赵亮看到女儿“嘴里流出绿色液体”,把她带进浴室清理干净,看到女儿没有呼吸,他立即做了人工呼吸,但最后失败。随后,两人决定把女儿藏尸餐馆内,并向警方谎报“失踪”。
已经不幸死亡的5岁女孩赵·阿什利(当地警方供图)
  
据了解,这对夫妇是福建长乐玉田人,2013年在俄亥俄州开了一家餐馆,他们就是将女儿尸体藏匿于这家餐馆中。目前,这对夫妇被指控犯有谋杀罪和共谋罪。如果罪名成立,两人可能被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当地民众以各种方式表达对小阿什利的哀思
  
该案受到当地媒体高度关注,但在接下来的报道中,美国“新闻网第五频道”网站、《检察官》网披露,案件主犯具有“法沦功”背景。
  
“新闻网第五频道”网站(Newsnet5.com)11日曝料称,联邦法庭案宗显示:2009年,陈明明申请政治庇护,声称因她与“法沦功”有关系,受到了中国政府的迫害。但该庇护申请被移民法官拒绝。2012年,陈明明提起上诉,法官最终仍驳回了她的申请,并在2012年12月下令驱逐其出境。马西隆市司法主任安德里亚·斯开撒透露:“据说陈女士可能收到过遣返令之类的东西,也有人说这家人在纽约州有亲戚,因此有关遣返问题受到了关照,后来这个判决就不了了之了。”
陈明明以法沦功身份申请政治庇护的法院官方文件
  
《检察官》网(inquisitr.com)13日报道称:“讽刺的是,陈明明声称自己是兜售‘真善忍’核心理念的中国精神修炼团体法沦功的信徒。”
  
受法沦功头目李洪志歪理邪说蛊惑,已经发生多起法沦功痴迷人员杀死未成年子女事件。

1999年12月16日晚,辽宁省辽河油田职工、法沦功痴迷人员佟岩将6岁的女儿徐澈用菜刀杀死在自家床上。

2002年4月22日,黑龙江省伊春市44岁的法沦功痴迷人员关淑云,为了“圆满”、“白日飞升”,实施所谓的“除魔”,竟当着几十个功友的面,亲手将自己不满9岁的女儿戴楠活活掐死。

2005年7月10日,33岁的天津市大港油田职工、法沦功痴迷人员李艳忠,在家中将6岁的女儿李王月和6岁的外甥张鑫用菜刀一并杀死。

新漫评:美国,你赢在哪里?

      据美国网站Politico报道,拜登政府的一些官员最近在私下研讨,每天美国因新冠疫情死亡的人数要降到多少时才是可以让人们接受的“适度死亡”,才可宣布政府已经战胜疫情。   在美国一些政客的眼中,死亡人数只是事关政绩的冰冷数据。 不久前,美国新冠肺炎累计死亡人数突破10...